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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与醉汉冲突被刑拘”,被人打后还手到底是互殴还是正当防卫?
发布时间:2024-04-19 09:43 点击浏览:0

“学生与醉汉冲突被刑拘”,被人打后还手到底是互殴还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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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3月31日晚,济南电子机械工程学校内发生一起校外人员与学生之间的冲突事件。因3名醉酒男子假装外卖小哥戏弄校内一名女生,由此双方发生口角,路过的3名校内男生发现后予以制止发生争执。随后3名醉酒男子强闯入学校,其中一名掐了男同学小超的脖子,随后小超挥拳反击导致该醉酒男子受伤倒地。次日,小超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4月15日晚,小超已经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回到家中,小超父亲认为小超的行为应属正当防卫。

在日常生活中,类似的情况十分常见,很多人都不解,明明是他先动手打我,我被逼无奈才还手怎么是互殴,变成我故意伤害他了呢?那么互殴与正当防卫是否存在共同点?什么情况下是互殴什么情况下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防卫人在遭受不法侵害的紧急情况下,为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侵害人实施的一种反击行为。正当防卫是以“正对不正”,其行为为一方主动侵害、一方被动还击,一方出于侵害意图、一方出于防卫意图。

而互殴是参与者在具有斗殴意图、伤害故意的主观状态下所实施的一种互相的侵害。互殴是以“不正对不正”,其行为两方均为主动侵害、均出于斗殴意图。

在实践处理中,互殴和正当防卫的界限往往十分模糊,在发生类似事件之后,多数情况下都会被警方认为涉嫌故意伤害,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错误地认为防卫行为得以成立的前提是不法侵害为犯罪行为。

正当防卫本质上是在遭受不法侵害时为了制止而实施的一种反击行为,而不法侵害的定义又是什么?什么样的侵害才算是不法侵害?在实践中,警方往往认为不法侵害是一种犯罪行为,只有对严重的犯罪行为才可以进行正当防卫。而一般的不法侵害如打耳光、踹一脚打一拳等,通常会被警方认为不具有紧迫性及伤害性,对其没有进行正当防卫的必要。

为了明确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以及确定不法侵害的定义,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第5条明确规定:“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第二,错误地认为只要还手就具备了伤害对方的意图,只要还手就属于互殴。

在实践中,警方有时会存在这样的固定印象:正当防卫的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因此正当防卫应以制止不法侵害为目的而实施防御行为,而不应以反击为手段实施伤害行为。如果以该种固定印象来加以判断,那么防御行为和反击行为应当如何区分?如果仅单纯地认为逃跑、避让等行为为防御行为,那么此类防御行为是否能够制止不法侵害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遭受不法侵害的即时,多数人在紧急情况下多是出于本能的进行反击,如在此时苛求被侵害人准确采用防御手段进行防卫,而不可采取反击行为是极不合理的,也与正当防卫的立法目的相悖。从正当防卫设立的初衷角度出发,无论被侵害人采取怎样的手段进行反击,只要是出于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防卫手段在合理限度内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都应当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而非简单凭借还手行为而认定为互殴。

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第9条明确规定: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察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伤害对方的,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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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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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靖文
专职律师

浙江四海方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毕业于上海海事大学,刑法学硕士;

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及民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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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四海方圆律师事务所经浙江省司法厅批准,于 2004 年成立。秉承勤勉 高效、诚信务实、服务客户的办所宗旨,经过 20 年的高速发展,目前,四海 方圆已发展为一家在诸多业务领域有深度实践并处于业界领先地位的综合性专 业法律服务单位,能够为四海方圆的客户提供专业、高效、卓越的法律服务。

四海方圆律师均拥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及较高的专业水平,律所合伙人及骨 干律师均毕业于浙江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著名法学院校,其中多人曾分别在高 等院校、行政机关、大型企业等从事法律教学和实务工作,均系精通法律,熟悉 经济,执业经验丰富的中青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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