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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加了对方名字,必须分一半吗?
发布时间:2024-09-27 09:54 点击浏览:0
房产证上加了对方名字,必须分一半吗?


在婚姻相关纠纷的咨询中经常被问到这样的问题:“房子是对方婚前买的,结婚的时候我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了我的名字,离婚的话房子我能不能分一半?”在很多人的想法里,买房子时无论有没有出资,只要房产证上有名字,那么房子就应当有自己一份。那么从法律上来看,婚前买房婚后加名是否真的如此简单呢?

如果房屋为购房者本人购买,也登记在购房者本人名下,在此种情况下,该房产一般认定为购房者的婚前个人财产。

如一人出资,登记在对方名下,一般视为购房者对另一方作出的附条件赠与行为,成就的条件即为双方登记结婚。如双方无法达成结婚目的,那么该赠予行为的条件并未成就,那么该赠予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购房者有权要求对方返还该房屋。但法院会酌情考虑双方的同居时间、未能结婚的原因等因素,确定返还的房屋份额。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如一人出资,登记在双方的名下。登记结婚后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未结婚也通常视为对另一方的附条件赠与。对于这种婚前个人出资,婚后加名的情况,房产证虽然登记在双方的名下,但并不意味着房屋产权就是一人一半。影响房屋分割的因素还有很多,如双方对房屋以及对感情的贡献、子女生育情况、婚姻时间长短等其他因素,综合考虑房屋分割的比例。

如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房,无论是登记在一方名下或双方名下,一般都认定为一般共有财产,婚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房屋为一方父母全款购买,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通常视为对自己子女的单独赠与行为,为其个人财产,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该房屋是赠与双方的。

如一方父母出资首付款,将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或者是双方名下,房屋贷款也由双方共同偿还的,可以推定为父母有赠与双方的意思,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一方父母仅出资首付款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而贷款则由婚后双方共同偿还的,通常认定为房屋归属于登记方,共同还贷及增值的部分属于共同财产,未偿还的贷款为登记方的个人债务。

如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房屋,无论房屋是否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通常均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婚前买房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但婚前买房如何出资、如何登记却是经常发生矛盾的事情。为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尤其是在父母出资的情况下,建议双方关于房屋出资等事宜留下相关的书面凭证,或是留下能够证明相关事宜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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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靖文
专职律师

浙江四海方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毕业于上海海事大学,刑法学硕士;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及民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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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四海方圆律师事务所经浙江省司法厅批准,于2004年成立。秉承勤勉高效、诚信务实、服务客户的办所宗旨,经过20年的高速发展,目前,四海方圆已发展为一家在诸多业务领域有深度实践并处于业界领先地位的综合性专业法律服务单位,能够为四海方圆的客户提供专业、高效、卓越的法律服务。

四海方圆律师均拥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及较高的专业水平,律所合伙人及骨干律师均毕业于浙江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著名法学院校,其中多人曾分别在高等院校、行政机关、大型企业等从事法律教学和实务工作,均系精通法律,熟悉经济,执业经验丰富的中青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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