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相关纠纷的咨询中经常被问到这样的问题:“房子是对方婚前买的,结婚的时候我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了我的名字,离婚的话房子我能不能分一半?”在很多人的想法里,买房子时无论有没有出资,只要房产证上有名字,那么房子就应当有自己一份。那么从法律上来看,婚前买房婚后加名是否真的如此简单呢?
如果房屋为购房者本人购买,也登记在购房者本人名下,在此种情况下,该房产一般认定为购房者的婚前个人财产。
如一人出资,登记在对方名下,一般视为购房者对另一方作出的附条件赠与行为,成就的条件即为双方登记结婚。如双方无法达成结婚目的,那么该赠予行为的条件并未成就,那么该赠予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购房者有权要求对方返还该房屋。但法院会酌情考虑双方的同居时间、未能结婚的原因等因素,确定返还的房屋份额。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如一人出资,登记在双方的名下。登记结婚后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未结婚也通常视为对另一方的附条件赠与。对于这种婚前个人出资,婚后加名的情况,房产证虽然登记在双方的名下,但并不意味着房屋产权就是一人一半。影响房屋分割的因素还有很多,如双方对房屋以及对感情的贡献、子女生育情况、婚姻时间长短等其他因素,综合考虑房屋分割的比例。
如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房,无论是登记在一方名下或双方名下,一般都认定为一般共有财产,婚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房屋为一方父母全款购买,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通常视为对自己子女的单独赠与行为,为其个人财产,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该房屋是赠与双方的。
如一方父母出资首付款,将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或者是双方名下,房屋贷款也由双方共同偿还的,可以推定为父母有赠与双方的意思,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一方父母仅出资首付款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而贷款则由婚后双方共同偿还的,通常认定为房屋归属于登记方,共同还贷及增值的部分属于共同财产,未偿还的贷款为登记方的个人债务。
如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房屋,无论房屋是否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通常均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婚前买房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但婚前买房如何出资、如何登记却是经常发生矛盾的事情。为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尤其是在父母出资的情况下,建议双方关于房屋出资等事宜留下相关的书面凭证,或是留下能够证明相关事宜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自身权益。
浙江四海方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毕业于上海海事大学,刑法学硕士;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及民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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